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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公布了2013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从7月份起,北京市的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上限各为1880元,总数不超过3760元。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缴存额上限”。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应一锤定音,不允许就是“不允许”,不该软化成所谓“原则上”。
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兰州石化公司为员工每年缴纳12万元住房公积金、吉林烟草公司为高管月缴1.8万元“天价公积金”等新闻,表明我国不同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存在悬殊差距。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策要求总是“原则上”所致,给部分单位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如果放任少数单位为所欲为,打着住房公积金的旗号获取不当利益,这项利民政策极易“跑偏”并扩大收入差距。政策制定不能让“原则上”为“原则外”预留生存空间。只有剔除“原则上”这类措辞,才便于操作,便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同时更便于相关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