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两年来,晋江房地产市场迎来高速发展时期。不可避免的是,涉及房地产的投诉也在增多。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购房可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而大多数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遇上一些纠纷,即使是一些小问题,也让他们“伤不起”。来自晋江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台的信息显示,1~4月份,投诉台共接到涉及房地产的投诉11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对于事先向消费者收取的认购金不予退还;二是部分房企违反有关规定,转嫁成本,违规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
预购金收了不退?
律师:要分清“定金”和“订金”
2010年8月,来自宁德的林先生在桥南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3.5万元的认购金,但迟迟没认购到房子,直到去年12月,开发商通知其前往售楼部签订合同。
“我很高兴,跑到售楼部,准备签了。”林先生说,自己在泉州做生意,买一套房子不容易。但不知什么原因,直到要签时,销售人员却告之他无法认购了。
接下来,这样的情况接连又上演了两次。林先生觉得自己受到开发商的欺骗,退房并要求对方退还之前交纳的认购金,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今年1月4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向晋江工商部门投诉。最终,迫于压力,开发商退还林先生3.5万元的认购金。
这种情况并不在少数。记者注意到,去年,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购房时,先应按开发商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种种缘故未能正式签约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遭到拒绝。为此,该委员会曾特别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切记仔细、耐心地阅读合同,尤其是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
律师支招: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规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预定协议、购房合同都属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签订预定协议还是购房合同,购房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仔细、耐心地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定金、购房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免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将购房者置于极端不利的位置。
但是,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房产销售中存在“五证”不全、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购房者可通过向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先交燃气初装费再交房?
律师:开发商违规收取要退还
张女士在晋江买了一套房子,今年1月交房。令张女士想不到的是,开发商通知业主,要先交3000元燃气初装费才能交房。
由于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和其他业主一样,张女士交了3000元后领到新房的钥匙。
过后不久,媒体将此事曝光,张女士得知这一笔费用不该由业主交纳。于是她向开发商反映,要求立即退还,开发商同意退还,但要等到一年以后。张女士非常气愤表示不同意,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之下,开发商同意以这笔钱抵业主该交的契税,如果还剩余的,再退还给业主。
据统计,在今年前4个月涉及房地产的投诉中,有关燃气初装费占到一半以上。目前,这一类型的纠纷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律师支招:2007年,我省就曾出台《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业主买房时,房款中就包含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绿化、消防、电梯和道路等公共设施,这些都是产品质量要求必须具备的,另外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和乱收费,都是违规的。碰到此类情况,业主可要求开发商退款,如对方拒绝,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