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海关2008年对媒体所做的一个公开解释,海馨苑土地使用权归海关所有,性质是住宅用地;“海馨苑”建设项目工程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在拆除原有海关旧的住宅楼的基础上建设新房,分配给原来的住户、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以及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该项目纳入深圳市房改计划,按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分、调房。
昨日,作为深圳资深房地产律师,张茂荣就海馨苑的福利房性质以及其上市租售所受限的法律条款规定,花了较长时间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剖析。和昨日媒体报道认为海馨苑涉及违规租售观点有所不同,张茂荣认为海馨苑性质不同于深圳自2010年推出的安居型商品房,它只是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后推出的安居房,适用的法规条文应该是《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可以明确两点是:在业主未取得产权证明之前,不能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买卖双方如若只是签订预约买卖合同进行预约销售,则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国家机关单位内部分配的福利房也就是安居房,目前现有政策对出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张茂荣认为应该是可以出租的。
至于之前媒体一直质疑海馨苑不能出租出售,依据的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规定,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以租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是2010年深圳安居型商品房这种新事物出现后的新政策。而且海馨苑这种性质的安居房和安居型商品房是两个概念,一个是面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分房,一个是政策明文规定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能租售,只面向中低收入者和“夹心层”销售的保障房。因此,张茂荣认为,《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海馨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