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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路在何方

www.ijjnews.com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13-04-27 15:42我来说两句
  

房地产市场调控症结何在

1998年下半年,我国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为此,2003年至2013年10年间,我国先后7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总结过去10年调控经验,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从历次出台的调控政策来看,在调控着力点方面,既有增加供给,也有抑制需求,注重促进供需平衡。在调控手段方面,既有行政干预(如,限价、限购、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有经济手段(如,首付比例、利率等差别化信贷政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收政策)。同时,还加强市场管理(如,商品房明码标价、预售资金监管、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可以说,调控范围比较广、手段相当齐全。然而,为何调控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历次调控对于市场问题的判断不够准确,采取的有些措施针对性不强。

房地产市场问题到底出在哪?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从表象来看,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的投资投机行为,导致住房供需矛盾紧张,造成房价上涨过快。而从深层次来看,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则主要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房姐、房妹、房叔现象比比皆是)、货币投放过多(2005年新增贷款1.65万亿元,2012年新增贷款8.2万亿元,增长近4倍)、投资渠道狭窄(股市长期低迷不振)、传统置业观念(以购买产权房为主)以及城镇化进程加速(年均增速提升1个百分点)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因此,仅从房地产市场本身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显然是不够的。

从历年已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来看,有些措施并不具有针对性。如,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固然能够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也是政府应当做的一项工作。但是,由于低收入群体并不形成市场有效需求,因此,大量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仅不能缓解市场供需矛盾,相反,由于大量建设保障性住房必然占用一定住宅用地,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必然相应减少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反而加剧市场供需矛盾。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9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1.09万顷、占住宅用地14.2%,2012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达到3.17万顷、占住宅用地比例上升至28.6%。限购、限贷政策,对于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是有效的,但对于住房供需矛盾并不突出的二、三线城市则是误伤。同时,不利于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不靠贷款购房的有钱人也起不到制约作用。从税收政策来看,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买方市场的前提下是有用的,而在卖方市场状态下则可以转嫁给买方,反而实质性推高房价,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暴利的事后清算,既不能增加供应,也不能抑制需求,对于调控效果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此外,从调控着力点来看,调控需求能够即时见效,而调控供给则存在一定滞后性问题。

国外的经验或许可资借鉴

从国外来看,调控房地产市场手段,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和加强市场监管。经济手段主要运用利率、首付比例、税收。其中,税收分布在开发、销售、保有(普遍征收房产税)各个环节,税负相对均衡。同时,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对严格。如,德国,把房地产行业作为普通行业,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预售制度;政府每4年开展一次居住条件普查,每年印发一本房屋销售指导价格、房租指导价格;房价每3年可以调整一次,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0%;房租实行政府管制,明确3年内房租涨幅不能超过20%,否则,政府可以进行必要干预。德国房地产税种包括:一是土地税。该税属于市镇收入,联邦和州不参与分享。土地税率:农业或者林业用地0.6%,独立式(半独立式)住宅用地0.26%-0.35%,其他用地0.35%。二是土地购置税,在交易环节征收,2007年开始从联邦税变为地方税,税率一般为购置价格的3.5%,但各州不完全一致,如汉堡和柏林的税率为4.5%。三是不动产税,对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1%-1.5%征收不动产税。四是赠予税和遗产税,在房屋继承环节征收。税率根据接受者与实施方关系以及资产价值,确定为7%-50%不等。五是资本利得税。对于房屋买卖盈利的,按照盈利的15%征收资本利得税;对于十年内出售房屋,参照公司税标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除此之外,将房屋租金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德国房地产税种设置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流通、保有各个环节,对抑制炒房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经济发展则过度依赖房地产业,多数地方把房地产业当作支柱产业;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负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开发销售环节,保有环节为零税负,为房地产投资投机带来极大便利。此外,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也不到位,房地产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对等,对于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普遍偏弱,调控市场的基础数据不够准确完整,等等。

从七个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客观实际,吸取十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教训,从长远来看,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房地产市场外部宏观环境的治理。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深化资本市场等改革,进一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科学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重点发展小城镇、中小城市,避免大城市的过度扩张。

二是定期开展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普查。政府应当每3-5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普查。根据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市场有序开发建设适应居民居住需要的商品住房。

三是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市场的关系。从国外来看,住房保障既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一项有限度的工作。据考察,美国、加拿大住房保障率分别为6.5%和6%,德国、瑞士提供的社会保障房仅占市场租赁住房的8%。我国提出,“十二五”期末,城镇住房保障率达到20%,这个比例已超过发达国家水平。虽然保障与市场是两条不同的供给渠道,但是消耗的土地资源却是相同的,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两者必然带来此消彼涨关系。因此,政府应当妥善处理保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出现过度保障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四是多渠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推进城镇化改革,将增加市场住房需求,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需求。据测算,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增加1000万左右的人口,按一家三口、户均90平方米计算,每年新增住房需求3亿平方米左右。为此,应当多渠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方面,要增加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将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开发建设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加大住宅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形成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要加强二手住房和租赁住房的管理,利用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促使房东向市场释放供应量,盘活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缓解对住房一级市场的需求压力,减少社会闲置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

五是以经济手段为主因地制宜调控市场。其一,应当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监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准确判断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必进行干预。其二,对于需要政府调控的,也要考虑区域不同,因地制宜地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三,调控手段应当以经济手段为主。如,在信贷政策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差别化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鼓励首套住房,限制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在税收政策方面,契税、房产税不容易转嫁,可以重点利用这两个税种进行调节。如,利用差别化契税政策,鼓励首套住房,限制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增加住房保有环节税收负担,抑制住房投资投机行为。

六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和管理。如,定期发布房地产相关信息。包括定期发布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租赁住房等信息,政府每年发布一次区域房屋销售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加强房屋销售价格、租赁价格市场监管,限制随意涨价,提高房地产信息透明度,增强居民住房消费预期。规范住房交易和租赁合同管理。制定住房交易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交易和租赁合同内容,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交易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和查询,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合同欺诈行为。取消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健全住房信息系统。争取做到按家庭统计住房套数,定期公布住房自有率、私有率等信息,摸清存量住房家底,为准确调控市场提供可靠基本数据。

七是通过舆论宣传正确引导住房消费观念。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树立正确住房消费理念,引导居民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住房问题,避免单纯依靠新建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引导年青人、中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理性选择租赁住房或购买二手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待其收入逐步改善、条件具备时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立梯级住房消费制度。

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住房法》、《住房租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为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标签:房地产
责任编辑:杜思思杜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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