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不会对房价“一剑封喉”,但有利于缓解土地财政积累的矛盾
-房产税普遍征收面临现实障碍,改革需突破既得利益的藩篱
-房产税负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应用来提供更多公共服务
本期嘉宾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剑文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冯 蕾
房产税不会对房价“一剑封喉”
记者:2011年以来,我国的重庆、上海分别试点房产税改革,前者着眼于增量与存量调控,后者着眼于增量调控。对此,您如何看?其主要问题在哪里?我们是否该寻找一种新的改革模式?
刘剑文:根据上海市财税部门公布的最新信息,两年来上海市共有5万套个人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2012年上海征收房产税24.6亿元。重庆征收房产税涉及9400余套住宅,总计近1亿元,但相对于重庆市去年2900亿的财政收入,房产税的增量几可忽略。上海只针对增量房征税,而重庆房产税只是对增量房和部分存量房征税。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必然导致征收税金有限,这部分资金还远不足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未来仍需要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另外,重庆和上海基本都是对新购住房征税,并没涉及存量房市场,征税额及范围并没有达到调节刚需的目的,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非常有限,沪渝房产税目前的影响更多在心理层面。可见,房产税只是一个税种,其主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虽然它确实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持有成本,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保有环节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并不会对房价上涨产生“一剑封喉”的作用。因此,不宜夸大房产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
贾康:上海、重庆已启动的试点房产税改革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做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两市试点方案细则虽不尽相同,但都显示了向较标准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靠拢的趋向。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试点后,两地的高端不动产都明显出现了成交量下降、价格趋稳,这就是很明显的正面效应,是改革已体现的作用。应肯定两个城市敢为天下先的作法。
关键是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记者:美国施行房产税已多年,有人提出,类似美国对每一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宽税基模式很有借鉴意义。比如,一是这种对每处私人房产都征税的模式实行起来更简单且公平,避免了我们在试点中存在的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问题;二是通过征税后给低收入家庭等返税的模式兼顾了公平;三是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支出。这种对所有私人房产征税,然后给符合条件者(比如按人均30平米面积扣除免税额)返税的模式,似乎更加公平。能否在中国适用?
刘剑文: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住房征收房产税,他们的通行做法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税种,历史悠久。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同时,美国房产税中有不少具体的减免税制度及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的房产税实施有与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作保障。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在我国,短期内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一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财产收入差异大。二是相关制度不完备,全国人大在2012年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评估规则、救济制度等还没有完全建立。三是不同阶层诉求不同,尤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引发新的矛盾。此外,比如过去私房公改这部分群体可能除了房产没有其他太多收入来源,还有一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可能连还贷都相当困难,要短期对他们征房产税会遭到阻碍。如果实施普遍征税,就要重点考虑合理返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