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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捆绑收费”不合理
对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昨日记者也采访了晋江侨声律师事务所李少林律师。
问题一:物业方将水电费和物业费捆绑收取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李律师:物业费和水电费不能套用同一个法律关系。物业费是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合同收取的,如果业主不交,就违反了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如果物业公司以收取“物业费”为条件向业主施加压力“捆绑收费”,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
问题二:因物业没履行好职责,业主拒绝缴交物业费的做法是否正确?
李律师:业主应该先缴纳物业费,再起诉物业公司。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当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造成严重违约时,业主可根据有关程序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物业费。
问题三: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方可采取哪些措施?
李律师: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四:物业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对拖欠水电费的业主断水断电的举措是否合理?
李律师:因该小区由物业代收水电费,对恶意拖欠水电费的业主,个人认为业主如果违反了供水电合同,而物业又有水电公司的授权,应该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的举措;但如果物业公司不及时收取水电费而导致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业主也可以以物业公司违反了供电合同、供水合同起诉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