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金融监管需先补齐体制短板
当下,我国金融监管任务艰巨。要扭转资金脱实入虚,整治金融乱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必须强化金融监管。然而,在监管举措多箭齐发的同时,还需及时补上体制机制短板,努力把握好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平衡点,进而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能的最优配置。
金融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必然逻辑。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创新极为活跃,金融工具多层次嵌套,由此导致风险传染性显著增强,表外资产迅速膨胀,资本覆盖风险不足,甚至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层出不穷。分析这些现象与问题的成因,从市场角度观察,有监管真空形成的风险盲区,有逐利行为催生的监管套利,也有不法分子的以身试法。而从金融监管体系看,则或多或少与体制和机制短板的存在密切相关。
以行业为边界的分业监管,面对跨市场、跨行业运作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如在银、证、保、信等的多层嵌套,往往很难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金融子行业基本运作管理模式的差异,如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业务发展都以资本为支撑,但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管理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依据行业属性制定的监管规则,往往给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套利的空间。加上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的问题,新兴金融领域风险监管盲区和地方金融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金融法制建设与新型违法违规行为脱节的问题,等等,迫切要求补齐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的短板。
基于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赋予其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权力,以及统筹金融统计的权责。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较少,多个监管当局多头或“双峰”监管模式是主流。即使是在英国,在英格兰银行实施统一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情况下,仍设立了金融服务局,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并接受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导和建议,对所有监管对象实施行为监管。在中国现行金融法制框架下,如果能够补齐功能监管短板,发挥协同监管效能和专业监管优势,也可以达成统一监管规则、消除监管真空的目的。
应该看到,金融监管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行为集合,金融监管效能的提升,要在金融创新适度和金融监管成本最小化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英国创设了“监管沙箱”,提供了一种真实或虚拟的测试环境,让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的特殊许可下,进行低成本快速实验,并认真检讨、调整现行金融监管规定,试图建立监管与市场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而金融监管成本不仅体现在日常监管行政成本,也需要综合考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金融监管力量的简单再配置与新整合,在显著增加金融监管成本的同时,并不必然意味着金融监管效能的提升。所谓外部监管竞争内部化,内部协调、协同的问题也或多或少会存在。
从根本上说,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只有根据本国国情努力补齐体制机制的短板,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前提下,根据本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动态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才有可能达成最有效的金融监管。(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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