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各地银监局开出38张罚单 高管提前履职被罚款20万
从罚单针对事项来看,票据违规、非法集资、同业业务违规引发的罚单最多
去年4月份,银监会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并设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目的是加强执法、严控风险。如今,虽然行政处罚委员会刚刚运行一年,但行政处罚披露已经进入了银监会以及各地银监局的日常工作安排,相比于此前各地银监局零星的披露,如今银行机构行政处罚披露已经相当规范,且十分透明。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前4个月,各地银监局共开具罚单38张,其中除了日常工作出现纰漏受到处罚外,一则高管提前履职引发的罚单颇为引人关注。今年4月8日,天津银监局发布津银监罚〔2016〕15号,一家股份制银行天津分行因高管提前履职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在已公布的处罚单中尚属罕见。
4个月各地合计
开出38张罚单
此前,在各地银监局的官方页面上,行政处罚并不强制要求予以披露,这也就造成了一部分银监局进行披露、而另一部分银监局则选择性披露甚至不披露的情况。
去年4月份,银监会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新设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审议决策机构。并且要求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监管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尤其是最后一条规定,使得银监局的处罚单披露工作被强制化。
在今年的各地银监局官方页面上,行政处罚已经有了单独的列表。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银监局公布的罚单共计38条,从2005年到2015年的罚单,银监局也在陆续上传,目前公示行政处罚较为齐全的有天津银监局、上海银监局等。
在这38条处罚记录中,有一条处罚较为特别。天津银监局发布的津银监罚〔2016〕15号显示,一家股份制银行天津分行因高管提前履职被处以20万元罚款,依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之前我们银行的一个网点曾经因为提前开业受到监管处罚”,一位城商行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互相监督也很多。”
票据违规、同业业务违规
触发罚单最多
4月6日,银监会通报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龙江银行名义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风险事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持的商业承兑汇票立即展开排查,并强调要高度重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认真核验票据真伪、跟单资料及交易对手信息,加强风险防控。
事实上,银监会要求清查票据业务违规现象早在去年就已经开始,仅去年一年,银行因票据违规受到的处罚就高达上百万元。
某股份制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行所在地区银监局今年多次要求银行展开业务自查,并在规模上对于部分监管等级较低的银行实行规模限制,防止风险扩大。
今年以来,天津银监局、吉林银监局等都对辖内银行的违规票据业务开出了罚单。其中,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和其法定代表人赵起超皆因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收到了罚单,监管部门对永吉吉庆村镇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80元,并处罚款2万元;对赵起超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天津银监局则对票据业务违规的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而今年前4个月最严票据处罚来自湖北,湖北黄石银监分局开出的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涂建平、李建华、刘丹因对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被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年的处罚决定。
除票据业务外,涉及银行同业业务的罚单也不少,且罚款金额巨大。例如,上海银监局对两家国有大行的分支机构开出罚单,原因是在开展同业业务时,相关银行承诺在产品到期时支付全部本金和收益,承担实质性风险,却未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在银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中,非法集资的处罚金额通常较大,往往在30万元以上,较信息披露违规等处罚严厉。如上海银监局对某国有大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开出罚单,该支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罚款35万元。
部分机构受罚
因不符合新广告法要求
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温市监广〔2015〕1号”文件,2015年9月1日,某国有大行温州乐清支行在没有征得接收者同意、也没有接收者向当事人请求发送的情况下,向556个手机号码发送如下短信,“活期理财真给力,存取灵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指出,以上短信内容有两方面不符合新广告法要求。首先是信息中的“活期理财”,指的是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具有一定风险;其次,“收益3.6%”指的是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但该收益是不确定的,信息中未标明风险责任承担的提示或者警示。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对瑞安农商行开出了20.5万元的罚单。原因是该银行在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在宣传海报上使用了“最大化”、“最强”等夸大理财产品业绩的表述。
温州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也因此类原因被罚款,其在视频广告中违规使用“最大”、“最多”等字眼。
记者 毛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