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险企破产 人寿保险合同可合理转让
为实现新年“开门红”,多间寿险公司近期正在推优惠促销。广州市民张小姐接受到某寿险公司的营销电话,建议她购买一份享有定期分红的年金保险,保期为20年,每5年返还生存保险金。由于该寿险公司尚属中小型险企,张小姐向记者询问:“如果还没到20年保期结束,该寿险公司就破产了,那我怎么办啊?”为此,记者查阅了《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保险法》明确国家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进行破产清算的,人寿保险合同可以由其他保险公司接受。
我国法律允许保险公司破产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不允许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解散,但是允许这些保险公司宣告破产。对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保险法》第九十条原文明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对于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理,《保险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顺序分配“所欠职工工资、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存在经营问题的保险公司,我国监督管理机构会努力安排其他保险公司“接手”,且运用过去储备的保险保障基金补偿保单持有人,最大程度上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合同可以合理转让
“张小姐购买的年金保险属于寿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寿险合同可以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由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接受转让的保险公司必须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是合同生效期间以及到期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有效保护。尽管保险公司允许破产,人寿合同可以转让,但是资深保险代理人仍对广大消费者作出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市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该选择规模较大,经营状况健康的知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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