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降低门槛尚待《证券法》修订通过三审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将推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林念修在国新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意见》明确将建立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还没盈利的一些互联网技术企业包括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到创业板去上市。
实际上,“允许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挂牌创业板”的政策早已开始酝酿。去年5月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与此同时,创业板IPO财务门槛已经开始降低。《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深交所去年5月14日发布的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较之前的版本已经取消了对拟IPO公司“业绩连续增长”的要求以及“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已经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来说,允许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相当于“狼来了”,因为创业板的扩容能带来巨大的估值压力,使得创业板高估值的情况不复存在。
不过,要真正实现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还有一些必要步骤要走。张晓军此前表示,要把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与《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
“预计注册制草案可能会在上半年披露并公开征求意见,而创业板单独分层将在2015年6月份后实施。”国泰君安的一份研报称。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6月份《证券法》的修订将迎来二审,按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后才能最后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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