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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秘鲁铁矿转让利益博弈10年:拒履行合同或因卖亏了

www.ijjnews.com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4-07-01 09:22我来说两句
  

  6月20日,首钢总公司(下称“首钢”)申请确认与荣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荣丰公司”)关于秘鲁铁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及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在上海开庭。

  这已是首钢第二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首钢曾在2010年提请过同样的仲裁请求,2011年,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但该协议一直未予执行,“首钢方面不执行合同,股权转让手续始终未能办理。”荣丰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6月20日开庭的当天,他们也向仲裁庭提出了反请求,申请裁令首钢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履行协议项下义务。

  这意味着已持续10年的股权转让纠纷仍将继续。

   10年博弈

  这场纠纷缘起于10年前的一次收购。

  此前首钢在秘鲁的铁矿项目,多年在经营上遇到困难,于是2004年通过公开要约邀请,出让首钢所持股权的60%。最终,香港的矿产公司荣丰公司以6120万美元的竞价中标,并于2004年7月同首钢签署了《首钢总公司与荣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宜原则性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国资委核准该笔交易;2004年10月15日,商务部下达文件,核准此项股权转让。其间荣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首钢支付了90%的股权转让款项:5508万美元。

  2004年底,首钢向荣丰公司提出了上述股权转让因相关政府部门意见,暂时中止。2006年8月,首钢将荣丰已支付的90%的股权转让款项,退还给了荣丰。

  但荣丰公司无法接受合作中止,不同意首钢擅自单方退款,又将相关款项全部按原路径退回给首钢。

  之后,双方就股权比例和收购价格开始了漫长的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8月,荣丰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两家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将首钢秘鲁铁矿项目的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在此期间,首钢也依据争议解决条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据此签订的《股东协议》。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别组成仲裁庭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驳回荣丰的股权过户请求和首钢的解除合同请求,要求双方根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仲裁有了结果,但荣丰公司要求首钢继续履行合同,却依然遭到种种拒绝。

  2013年12月,首钢再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要求解除合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受理,此案仍在审理。

  国际铁矿石价格10年疯涨

  首钢重复提起仲裁,这在荣丰公司看来,意在推翻合同。

  荣丰公司一口认定首钢不履约的根本原因是铁矿石价格连年上涨,致首钢秘鲁铁矿项目的资产得到了很大的增长,“首钢觉得自己卖亏了。”上述荣丰公司的负责人说。

  1992年,首钢斥资1.18亿美元,从秘鲁政府手中购买了秘鲁铁矿公司。那时候的秘鲁铁矿濒临破产,受国际铁矿石市场需求不旺和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铁矿石销售困难,价格走低,企业经营颇为艰难。加之,秘鲁工会势力强大,职工福利要求高,劳资纠纷不断,首钢秘铁面临很大的压力。

  在首钢签发的一份内部文件中写道:自1998年,经请示国家领导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我公司开始广泛寻找外国合作伙伴,拟出让秘铁部分股份,以分散海外独家经营风险。但因为当时国际矿产品市场低迷,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合作方。

  到2004年,首钢公开要约邀请转让股权,荣丰公司中标。当时商务部批复时曾指出:“此次股权转让是出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分散经营风险、尽快收回投资的目的。”

  但市场的形势变化很快,从2005年开始,国际铁矿石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仅以2003年为例,当年进口的铁矿石价格不足30美元/吨,至2013年,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已涨至117美元/吨。

  荣丰公司认为,这是首钢要求中止合同的主要原因。

  但首钢方面不这么认为。在2010年的仲裁答辩中,首钢表示,在过去的6年间,首钢经过对秘鲁铁矿项目的独立经营管理,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拟转让股权价值也发生了重大增长。但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而荣丰公司始终坚持以协议书约定的6年前的股权转让的初始报价直接进行股权转让,这会使首钢受到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首钢也以这一“情势变更”作为申请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

  据悉,裁决认定,首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独自经营6年来对秘鲁铁矿项目的投入。因此,国际铁矿石市场变化系导致秘鲁铁矿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发生变化的重大原因,这一变化当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

  持股60%降至49%可行吗?

  首钢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理由是: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项目,因此首钢向荣丰公司转让股权的合法前提已经不可能具备,即该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据悉,首钢“一直未停止就股权转让的审核事宜与北京发改委以及国家发改委进行汇报和沟通,但仍未能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国家发改委认为,1998年11月,针对首钢提出对外转让股份一事,国务院同意的意见是:以秘鲁铁矿项目全部资产作价2亿美元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可向外方转让49%的股份。首钢与外方达成协议并经首钢方面董事会批准后,即抓紧报北京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以早日报请国务院审批。首钢此次向荣丰公司转让秘鲁铁矿项目60%的股权,不符合上述国务院同意的意见,也不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

  国务院的意见是要保持首钢对秘鲁铁矿项目的控制权,但后来首钢为何公开招标转让60%的股权,原因不得而知。

  国家发改委是否具有这个事项的审核权,荣丰公司提出过质疑。他们的理解是:国家发改委有权审批的是投资项目,和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完成前的变更。投资项目完成后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么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围,要么属于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而不能归入国家发改委项目审批的范围。

  2007年,国家发改委给香港特区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首钢转让秘鲁铁矿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表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钢向荣丰公司转让股权应由国家发改委对其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由商务部对其进行境外开办企业合同章程审核。首钢此次转让股权虽已获得商务部的核准文件,但还需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是:该项目的政府审批程序并没有全部完成,此次转让股权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并经核准。

  国家发改委亦努力妥善解决此事。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致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首钢总公司对外转让首钢秘鲁铁矿控股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就该项目提出过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同意首钢按中方保持对首钢秘鲁铁矿控股权的要求,继续与有关境外方商谈,并请首钢总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按上述要求与境外方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在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努力协助促成首钢与荣丰公司的协商谈判,并向荣丰公司明确表示,在首钢控股的前提下,其他商务问题请荣丰公司与首钢直接磋商。

  国家发改委也与北京市和首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明确表示,国家发改委主要是从法规政策、国家利益和审批程序等方面把关,并帮助和促进企业磋商,有关项目的具体商务问题应该由企业协商解决。“我们已请首钢研究提出方案和意见,主动地与荣丰公司商谈,切实解决有关问题。”国家发改委在给上述政协委员的复函中说。

  针对国家发改委的意见,荣丰公司向首钢表示同意将持股比例降至49%,以符合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但双方的谈判进展仍相当缓慢。最后也只能提交仲裁。

  据悉,2011年的裁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并已经商务部正式批复。国家发改委致北京市发改委的函并未否定股权转让本身,仅是要求申请人按中方保持控股权的条件与外方商谈,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因此,驳回了首钢的请求,确认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国经济周刊》试图联系首钢采访,但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荣丰公司希望合同的契约精神应该遵守,并通过股权比例减持的让步,换取双方合作的继续。不过,首钢则希望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作。

  现在看来,双方的分歧仍相当大。再次仲裁还在继续,未来的结局也充满变数。

标签:履行合同|国家发改委|协议书
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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