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市政债正式亮相:十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经过数年的研讨,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的模式终于走出了第一步。
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共十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债发行由此终结了由财政部统一代理发行的时代。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下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各试点地区债券自发自还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率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从2009年开始,中央开始允许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所有的地方债券都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还本付息。从2011年开始,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虽然发行过程放开给地方政府,但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理。
最新的《办法》规定,试点自发自还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度管理,2014年度发债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发行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比3比3。与以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相比,自发自还的债券期限少了3年期,增加了10年期。
还有一点非常值得关注,试点地区发债要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评级机构要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国泰君安首席债券分析师徐寒飞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国务院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持肯定态度的重大突破,这意味着中国版的市政债正式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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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债
化解地方债风险的可靠途径
市政债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用于城市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
但当前我国地方债务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透明、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欠缺,从自主发债向市政债的过度和全面推广或许还需要走较长的路,但仍不失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一个可靠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