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官员强奸幼女为何只判5年
有必要继续追问的是,是谁造成了这种轻刑化的结果?是司法机关的“官官相护”还是审判规则本身存在缺憾?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的一桩强奸幼女案引人关注。被告人为政府官员,受害人为4岁幼女,将法院5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置于被质疑的漩涡。这样的量刑结果,是否有失司法公允?
官员强奸幼女,原本就是极度触痛社会舆论的恶性犯罪,而司法结果上的轻刑化倾向,更是引发公众的诸多担忧与猜忌。但对于司法问题的评判,首先需要回归到法律理性上来,按照法治的逻辑予以省思。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报道看,本案对于犯罪事实似无疑义,焦点在于法院的量刑是否失衡。量刑往往被视为法官裁量的范围,在法定的刑罚幅度内,法官按照量刑情节予以决定。量刑情节又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前者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而优于酌定情节。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乃是法定应当从重的量刑情节;而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则是常见的酌定情节。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这并非法定应当或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至多只能算是酌定参考的情节。报道显示,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让其认罪态度打上折扣。而且,受害人的年龄只有4岁,由此可推断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我们从中只看到判决对酌定可以从轻情节的考量,似乎并未体现法定应当从重的情节。所以单纯从结果看,5年徒刑处于3至10年法定刑期中接近最轻的位置,难免让人感到有轻刑化的嫌疑。
有必要继续追问的是,是谁造成了这种轻刑化的结果?是司法机关的“官官相护”还是审判规则本身存在缺憾?由于缺乏明显的证据,我们不能带着偏见对司法机关进行无端猜忌;不过从规则本身分析,本案量刑结果依据来自最高院2010年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一规定忽视了奸淫幼女是强奸罪从重情节,进而带来强奸幼女的量刑与强奸一般妇女相差无几的结果,从重的情节无从体现,造成量刑失衡。
有意思的是,最高院2009年试点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则规定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并明确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重处5%。我们不知道后来的意见为何改变了这种量刑基准的规定,但从量刑的公允与正义而言,2009年的思路似乎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