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为两岸金融中心立法 可用新台币结算
海西晨报讯 (记者陈光豪)厦门要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立法。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请一审。草案包含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布局、金融环境、金融交流合作、金融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特定区域可用新台币
为深入贯彻落实《综改方案》,积极争取在厦门对台贸易区实施新台币直接标价和结算政策,《草案》规定:“支持在本市率先开展新台币银行柜台公开挂牌,设立新台币账户,拓宽新台币清算渠道”,“市人民政府推动在本市对台特定商品交易区域内使用新台币直接标价和结算”。
记者也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特定商品交易区域”即台湾水果批发市场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不过,这并非最终方案,今后,此特定区域将可能随着实际情况而变动。
“引进来”和“走出去”
引进金融机构和推动厦门金融机构向周边省市辐射,是壮大厦门金融业规模的关键。
草案一方面注重“引进来”,“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对台业务中心、小企业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灾备中心、防灾防损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金融专营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
另一方面鼓励“走出去”,“市政府支持本市金融机构或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公开发行上市”,鼓励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或在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
推动金融同城化
草案规定,今后,厦门应加强与漳州、泉州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增强厦门金融业的辐射功能。
草案规定,支持厦门与漳州、泉州三地金融机构建立区域性统一授信审批中心,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标准、金融产品定价、金融信息共享、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协调等方面的同城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