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刚刚取得广东省广州市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及号牌的吴伟春从广东省清远市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准备迁入广州市,但广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向其出具的《机动车业务一次性告知单》显示,该车未达国四环保标准,不能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吴伟春措手不及,一怒之下将广州市车管所告上法庭。
吴伟春主张,车管所的做法限制了公民对物权或财产权的自由行使,属于违法行为。
车管所则提出,案涉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到的结果是达到国三排放标准,不符合当时广州市执行的国四排放标准。随后车管所应吴伟春的要求开具了《机动车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作为案涉车辆办理回迁的证明,此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案涉车辆尾气排放信息,认定该车排放标准为国四。由此,撤销了车管所的不予受理转入手续的决定,责令车管所重新做出处理。
案件的审理结果令人满意,可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同一辆车,为什么车管所说符合国三排放标准,法院说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呢?
辽宁省环保厅机动车排放防治办主任张丁楠对此的解释是,公安部有车辆管理信息目录,车管所可以从这个平台查询到车辆排放标准,而环保部下属单位是从机动车环保网上查询车辆排放标准,两个平台信息不统一导致出现对同一辆车排放标准认定不同的情况。此案的关键在于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给认定车辆排放标准造成很大麻烦。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二手车行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郭平介绍,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是参照欧盟(EU)标准制定的,欧Ⅳ排放标准于2005年年底开始实施,欧Ⅴ排放标准于2009年开始实施。而我国环保部在2010年发布国四排放标准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2013年9月环保部又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法(中国第五阶段)》,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进口汽车进口时要向环保部及工信部报备排放标准,因为时间上的差异,出现欧洲2006年出厂的符合欧Ⅳ排放标准的车,2009年之前出口到我国只能按照国三排放标准备案,欧洲2009年出厂达到欧Ⅴ排放标准的车,2013年之前出口到我国只能按国四排放标准申请备案。这就是导致同一辆车出现两种排放标准的根源。
“现在由于排放标准不一造成二手车转籍困难的情况非常普遍,说到底还是限迁引起的。”郭平说,落实国务院解除二手车限迁政策精神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