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汽车消费税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通知说明:本次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一时间,网络上对于该《通知》出现了众多讨论,消费者普遍心存三大问题:汽车消费税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进行计算?哪些品牌与车型会受到影响?记者对我国现行的汽车消费税进行了相关整理,并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解读。
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标准?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次征收的税种,一般针对特定的消费品,主要目的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了汽车消费税一项,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往的汽车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三档税率:汽车排气量小于1.0升的轿车税率为3%,排气量大于或等于1.0升、小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5%,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排气量小于2.4升的税率为5%。
从2008年9月1日起,汽车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将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合并成乘用车。同时,在各个排量的消费税税率上也做出了调整,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与此前的汽车消费税调整不同,本次增设的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不再以单一排量作为标尺,而是引入了新的价格尺度。同时,消费税也不再只针对厂家生产环节来征收,零售环节也将被征收。在零售环节被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乘用车,还需缴纳按照排量划分的生产环节汽车消费税。
汽车消费税如何计算?
本次新增的汽车消费税将主要影响高端进口汽车,目前我国进口汽车需要交纳的税金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其中,汽车消费税的一般计算公式为:购车总额(含增值税金额)÷1.17×税率 = 应缴汽车消费税。目前,我国进口汽车的消费税主要从经销商处征收,因此进口汽车的车价种往往包含了一部分税金。
在此以购买官方指导价为198.8万元(含增值税17%)的进口BMW i8为例,来计算其车价中汽车消费税的变化。在进口环节,BMW i8的发动机排量为1.5升(消费税率为3%),官方指导售价为198.8万元,这之中包含的消费税约为:198.8÷1.17×3%=5.1万元。新政颁布后,其需额外缴纳的消费税约为:198.8÷1.17×10%=16.99万元。可见,对于售价高于130万元的进口车而言,所应缴的消费税有显著增长。
哪些在售品牌车型会受到影响?
目前来看,130万元以上的车型基本都是超豪华品牌,例如:宾利、兰博基尼、法拉利、玛莎拉蒂、劳斯莱斯等等,不过一些豪华品牌的旗舰型车型如宝马X6、宝马7系、奔驰GL系、奥迪A8等也有一些高配型号的价格达到了这一水平。因此,新的消费税政策的影响面相对来说较小,且很固定,并不会对这一市场的销量产生太大影响。
不过在目前的市场销售乘用车里,“擦边”130万元的车型可不少,例如特斯拉MODEL S P100D车型(131.52万元)、奔驰S400 4MATIC轿跑版(130.8万元)、保时捷911(131.8万元起),都只是超出130万元一点点。我们就拿特斯拉MODEL S P100D来说,虽然它是一款纯电动车型,并且也符合我国“节能减排”的政策,但是由于其进口车的身份,售价为131.52万元,被拉入了“超豪华”的阵营,为此消费者可能就要多付131.52÷1.17×10%=11.24万元的价格,相当于一台合资品牌入门A级车的价格。对消费者而言,这一部分钱花的十分不值得,所以他们可能就会退而求其次去购买较低配置的MODEL S车型。再例如奔驰S400 4MATIC轿跑版的售价为130.8万元,但它却是奔驰S轿跑系列最便宜的车型,消费者很有可能就会放弃购买它,去选择定价为130万元以下的轿跑车型。笔者预测,未来这些“擦边”的车型很有可能会将售价降至130万元以下,否则这些车型将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其实被征收消费税的车型不仅仅是那些进口的高端豪华品牌,自主品牌中也有一款车型中枪,那就是红旗L5,它的售价高达500万元。按照新政,它将多收42.73万元的消费税。不过凡是想要购买此车的消费者必须经过重重政治审核,不是什么人都有资格购买的。本来购买超过500万元豪车的人就不多,所以无论税费怎么涨,红旗L5将是国产乘用车中最无所谓的车型。
此次《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发布并非首次对冠以“豪华”开头的乘用车征税。当下,在购买排量超过3.0升以上的乘用车时,就需要交纳高额的汽车消费税。所以此举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对于车市并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对于财力雄厚的车主,大多数并不在乎多付出些购车款项。
附: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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