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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国内立法对汽车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汽车召回事件已并不鲜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在销售者构成商业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已支付定金可要求退一赔三。
2015年7月25日,消费者陈某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购买车辆车型和车辆总价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后陈某在销售大厅参加购车砍价活动中,邀请微信好友帮其砍价,好友纷纷提醒陈某,其购买的车辆在召回范围内。陈某向销售人员求证,销售人员否认并坚称车辆无质量问题。陈某后经核实,销售人员所述失实,遂未再向销售商支付任何款项,汽车销售商也未向陈某交付所购车辆。陈某以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隐瞒车辆召回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向其退还定金1万元并做三倍赔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销售商向陈某售车的前一天,有关部门发布了召回涉案车辆的通告。依据规定,汽车生产者决定召回部分车辆时,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报销售者,故销售商至少应在通知之日当日知悉车辆召回事实并立即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本案中的汽车销售平台隐瞒车辆被召回的事实并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故支持陈某要求退回定金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