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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后市场集体呼吁:对整车商反垄断立法

www.ijjnews.com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3-12 08:19我来说两句

  立法阻碍是《汽车品牌管理办法》

  立法要面对很多难题,首先是《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对销售未经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第25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品牌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

  关于《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和《反垄断法》的矛盾,曹学军认为,“办法只是一个条例,而反垄断法是一个法规。两者从层次上来讲是不一样的。我觉得反垄断调查就是促进修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一个更好的条件。既然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就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办法》如何修订是个利益之争,需要调整各方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的利益,然而即使修订《办法》也不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永和表示。

  目前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技术信息是否需要公开的判定原则:一是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还是可以合法保留的其他类型信息,如商业信息;二是保留该技术信息是否会对独立经营者完成工作的能力造成显著影响并且对市场竞争形成限制;三是该技术信息是否被提供给授权维修网络内的成员,如果它被提供给授权网络内成员,也应该无歧视地提供给独立经营者;四是该技术信息是最终用来维修和保养汽车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制造零配件或工具。

  美国的做法更直接,按照美国国会2003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可维修法案》,若汽车生产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或以某项技术信息对汽车维修无直接影响为由拒绝公开,则必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举证并接受裁决。

  黄永和同时呼吁《反垄断法》应该在汽车行业制定一个反垄断相关的指南或者规则。“大家按照规则来公平竞争,因为反垄断法太大了。比如汽车销售领域主要的问题是纵向垄断,汽车纵向垄断包括什么,可以进行规定。”

  以日本为例,日本汽车公平交易协议会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赠与及表示法》为基础,制定汽车行业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包括《汽车行业公平竞争规约》及实施细则、《关于流通领域交易行为的相关反垄断法实施指南:汽车流通适用手册》。

  为了打破垄断,保险协会计划推出一个汽车价格“零整比”,就是汽车零配件的价格和整车价格的比,是用常用的主要配件的价格加在一起和整车的价格比值。曹学军参与了前期准备,发现有一些品牌明显很高,差异比较大,有的比值可能是0.5,有的比值就是1.5。

  “零整比价格高就意味着维修成本高,给客户增加保险费。在日本,汽车保险费高低之间可能差四倍。如果这款车交2000元的保险费,另一辆车交8000元保险费,那么打算买后者的消费就会好好考虑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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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技术信息|汽车维修|反垄断法
责任编辑:杜思思杜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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