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汽车频道>> 行情资讯 >>正文

新消法与汽车经销商无关是误区

www.ijjnews.com来源:北京晨报2014-03-11 08:32我来说两句

  “3·15”临近,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6个月内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此次“新消法”中最惹人关注的亮点,比汽车“三包”规定对经销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这部即将“登场”的新规,汽车经销商怎么看?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走访部分汽车经销商。

  经销商看法

  多数经销商

  认为新消法与己无关

  记者接连走访了北京地区十几家汽车经销商,大部分经销商提到“新消法”,都认为“与己无关”。“‘新消法’约束的主要还是厂家,与经销商没有太大关系,我们是卖车的,质量问题还得找厂家。”在东四环一家东风本田4S店相关负责人李先生说,4S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维修。他认为,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经销商的主要作用就是“和稀泥”——在客户和厂家之间周旋,最终得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因此,在“新消法”还未实施之前,就考虑应对之策,实在是“自找麻烦”。北京晨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持李先生相同观点的经销商不在少数。

  研讨新政后

  认为“很茫然”

  不过也有经销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15”马上就到了,现在厂家应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流程还没有出来,“我们也正在跟厂家协商,厂家也没明确该怎么办,所以说还有些茫然。”西三环一家上海大众经销商于先生说,近期他还要就“新消法”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探讨。

  于先生认为,“新消法”没有考虑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经销商与厂家应该是合同的关系,所以有些问题适用于合同条款来约束,而不是法律。

  同时,于先生也对即将实施的“新消法”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比如举证责任倒置也存在潜在风险:如果每个消费者都因为表面成本降低提出举证要求,则全体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大大提高。同时,过多的举证要求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也会挤占真正必要的检验鉴定,导致社会效率降低。而且在现实情况中,有些责任无法分清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

  

[1]  [2]  下一页  尾页
标签:经销商|质量问题|经营者
责任编辑:杜思思杜思思
相关新闻
我来说两句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特别说明:转载内容(即来源未注明“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稿件)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即来源未注明“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稿件)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电或来函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