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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追溯机制,保证经销商日常经营稳定、减少经销商在每年续签“授权经营”中巨额的隐性(或灰色)成本支出,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一年一签的授权经营模式有望变更为至少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职能或将加强,如制定授权营销合同范本,对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双方进行明确的责权利界定。国家工商总局后续还将制定更加详细的行业监督细则,对营销双方在经营层面的商业往来行为进行规范监督,最后就是建立健全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
现行《办法》只明确了经销商行业的进入办法,而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约定。这使得在市场异常时期,如2011~2012年国内汽车市场因为政策调控而进入“严冬期”时,奇瑞、斯柯达等国产或合资品牌遭遇经销商“退网潮”,最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新《办法》拟参照欧美市场既有经验,进一步明确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市场退出机制下的责权利。同时,加大对市场秩序恶意扰乱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办法》的主要落脚点应该是要调整和理顺(供应商和经销商)这种不平等关系,向经销商让渡权利。”一位2009年曾参与《办法》修订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说。
据悉,第五届北京进口汽车博览会由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