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销售合同并未体现减配细节
按照车商的说法,假如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已告知购车人上述问题,那么,销售合同是否应有体现?
记者拿到一份双方的销售合同。这份合同仅有一张纸。在这份合同上,列出这辆车的指导价和宣传资料上的不一样,仅为46.81万元,给出的优惠价为44.5万元,但并没有列出杨先生所买的奥迪Q5和真正舒适版的差异。
对于记者的疑问,陈小锴强调,销售人员确实事前已经告知车主,并且现场确认过,不可能将这些细节在合同上一一体现。
记者还注意到,这份销售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这辆车减少配置和库龄的说明。而在“约定事项”的第7条标明,“本合约内之标准规格的配备以原厂发布为准,如有变动,仍以原厂规格为准。”
律师:合同是最重要的交易证据如有欺诈可按一倍商品价款索赔
“这起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是大长江奥通公司是否在签订购车合同前,将这辆车的实际情况告知车主。”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克震表示。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双方签订的这份销售合同就是一份最重要的证据。”林律师介绍,这份合同是消费者和车商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履行。同时,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合同将成为法院判案的最主要依据。
林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大长江奥通公司要尽到告知的义务。
“如果杨先生要起诉车商,那么他要提交对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林律师介绍,这家经销商如果事前已经将车辆具体情况告知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也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如果车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欺诈行为的,林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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